3.1.1齒輪裝置應按3.2條要求進行試驗,買方規(guī)定的其它試驗在3.3條中說明。對于節(jié)圓線速度較低的齒輪裝置别印,在賣方確保運轉性能符合本標準情況下戏筹,經買方同意,可不作3.2條中規(guī)定的試驗
c.應檢查所有報警问慎、防護及控制裝置萍摊,并按要求進行校驗和調整。
d.必要時如叼,試驗應在模擬聯(lián)軸器工況下進行冰木。
3.2.3在運轉試驗中,整個裝置的運轉性能應合格笼恰,振動測量不應超過2.2.6.3項中的規(guī)定踊沸。
3.2.4經買方和賣方共同商定,作振動的掃描測定社证,在最大連續(xù)轉速下逼龟,用掃描測定除同步頻率外的后有頻率的振幅,掃描至少要包括下列頻率:低速齒輪同步轉速的四分之一至高速齒輪同步轉速的四倍车匪,但不低于1000Hz秦代。
3.2.5試驗驗證橫向臨界轉速應符合2.2.6.1.3的要求。
3.2.6在運轉試驗中臼裂,除了賣方的標準儀器外蚯景,還需下列儀表:
a.試驗中,應使用隨產品配置的振動和軸向位移測頭及振蕩檢波器。如果由于其它原因楣索,經買方同意庐钱,亦可使用賣方試驗臺用測頭和顯示裝置。
b.在運轉試驗中鹅唠,應測量和記錄頻率、雙振幅和相位移劈遂,振動位移還應用示波器顯示出來给急,示波器顯示值應作為對振動極限值進行驗收的依據。
3.2.7運轉試驗完成后疮炼,應打開齒輪裝置作目測檢查烁胳,從齒面的損傷和接觸痕跡來檢查輪齒的嚙合情況。檢查所有的軸承和軸頸廷支。如果試驗和外觀檢查合格频鉴,此裝置才能重新組裝并發(fā)運。
3.2.8根據試驗結果和目測檢查恋拍,如果需要改進垛孔,原試驗不能驗收,應在更換零件或改進以后重新作試驗施敢。
3.2.9只有當訂購的齒輪備件與整機同時生產時周荐,這些條件才作空負荷運轉試驗。
3.2.10賣方應保存最后試驗的詳細記錄僵娃,記錄的項目至少應包括:
a.入口油溫和壓力概作;
b.油的流量;
c.出口油溫默怨;
d.軸振動頻率及振幅讯榕;
e.軸承溫度。
3.3選擇試驗
是否需要進行下列試驗匙睹,買方應在合同中規(guī)定愚屁。
a.全負荷全速試驗。即在額定輸入和輸出轉速下顺盆,齒輪裝置傳遞額定功率的試驗农幢,直到軸承和潤滑油溫度穩(wěn)定為止,試驗細節(jié)(包括振動極限值)應在訂貨前商定疆逸。
b.額定扭矩肩容、低轉速試驗。在賣方試驗設備相適應的低轉速下巢段,通過機械或液壓方法對各軸施加額定扭矩進行試驗勘米。額定扭矩是相應于額定功率、額定轉速下的扭矩值。
c.額定扭矩的靜態(tài)試驗痪猿。固定一個齒輪軸几郎,將額定扭矩施加于另一個軸上,在齒輪裝置的幾個嚙合點上重復上述試驗续残。
d.噪聲級試驗兑狱,按合同規(guī)定進行。
4檢驗
4.1總則
4.1.1在合同中或其他協(xié)議中規(guī)定了買方要求檢驗的項目鸵赫,賣方應將檢驗的確定日期提前通知買方衣屏,以便買方代表及時到現(xiàn)場,賣方也有責任將買方的檢驗要求通知外購件供應廠辩棒。
4.1.2賣方應保存下列資料供買方查閱:
a.重要件的材料(包括鍛坯)合格證狼忱,包括鋼廠或賣方的試驗報告。
b.外購件的規(guī)格性能的技術條件一睁。
c.空負荷轉試驗數(shù)據及合同中規(guī)定的其他試驗的數(shù)據钻弄。
d.齒輪質量的檢驗結果(見2.2.4.5項),
4.1.3在賣方進行組裝和機組試驗之前者吁,每個組件和管道都應清洗(酸洗或其他適當方法)窘俺,清除雜質(如焊渣、氧化皮复凳、鐵沫批销、污物等),如有規(guī)定染坯,買方可對組件均芽、管道等進行一次清潔度檢查。
4.2轉運件的焊縫
4.2.1轉動件包括齒輪和軸連接件单鹿,其所有焊縫肝珍,都必須作檢驗。焊縫的所有可接觸的表面楚辆,在鏟平和切割修整后都應檢驗芍司,且在除應力后再檢驗,檢驗方法可選擇采用磁粉或超聲波檢驗以及滲透探傷甜序、X射線檢驗等抽堵。
4.2.2檢驗方法和驗收標準參照JB741-80的有關規(guī)范或由買方和賣方共同商定。
4.3轉動件的材質
4.3.1大驹拢、小齒輪的所有輪齒起忠,應逐齒進行磁粉探傷檢驗,對大型齒輪帕吆,也可進行滲透探傷檢驗聋芹,不允許有裂紋爵林。當齒面或齒根有大于1.5mm的由非金屬夾渣造成的線性痕跡時,應通過買方和賣方共同協(xié)商沥涕,要據具體情況作出裁決臣环。
注:線性痕跡是指長度大于或等于三位寬度的痕跡。
4.3.2主要的鍛鋼件和熱軸鋼軸應滿足下列要求:
a.鍛鋼的熱軋鋼軸不得有裂紋求泰、疤痕央渣、折疊、縮孔以及其他類似的有害缺陷渴频。
b.主要傳動件的段坯和棒料毛坯芽丹。粗加工后都必須進行超聲波檢查。